《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罪井罚制度采用了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折中原则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罪名有哪些
1、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妨害公务罪又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的规定处罚,二罪并罚。
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进行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0、为实施其他犯罪(如为了盗窃则一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11、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2、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3、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因挪用公款索取进行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6、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7、受贿又渎职的,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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