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是哪些
时间:2023-08-10 09:31:33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如下:

1、公安机关适用的刑事拘留条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对嫌疑人先行拘留。一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适用的刑事拘留条件一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是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

哪些情况适用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2、《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是我国强制措施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顺法守法。不要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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