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6日中午12时许,今年83岁的邓*婆陪外孙女一起到荔湾区某银行办理储蓄。外孙女独自进银行取号,邓*婆在银行门口等待。邓*婆在敞开的玻璃自动门左侧站立。几秒钟,银行自动门突然关闭。邓*婆摔倒在地,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要住院治疗。邓*婆的家人遂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银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447.46元。
银行认为,首先,自动门经国家检验合格,当时运作正常。然而自动门有感应盲区,行人正常出入没有问题。但邓*婆盲区长时间站立,自动门感应不到,所以才自动关闭。其次,关闭力度轻微,邓*婆年纪大行动不便才会受伤。而且,其外孙女因疏忽将邓*婆留在自动门处,酿成事故。故银行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近日,荔湾区法院判决,银行应对邓*婆的损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447.46元。
说法
银行应考虑各类人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银行未能尽力消除设施中对储户人身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据查明,其没有在自动门上张贴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故视为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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