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犯罪嫌疑人或加害人须认罪;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适用范围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
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案件;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六条:”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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