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比较困难。可得利益损失,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的问题,而且也是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多年来由于相关认定规则比较模糊并难以把握,因此不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的并不多,且关于其计算方法和标准也是多种多样,裁判结果也有较大悬殊。
诉讼时效从治疗终结或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存在的问题。
1、如果诉讼时效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时候才是治疗终结对于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里的解释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这个标准很难界定,当事人肯定会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理解,主观性太强;法官也很难判断。而且现在还没有任何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可以出具是否治疗终结、何时治疗终结的证明,所以治疗终结之日很难确定。如果以最后一次就诊之日算是治疗终结,那么就会出现当事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距上次就诊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去医院进行检查的情况,法院支持或不支持都不可能使双方当事人都信服。
2、从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也存在问题,就是后续治疗。很多情况受害人的伤势不是一次手术治疗能够治好的,还必需进行二次手术(如取内固定的钢钉、螺丝等)。二次手术距第一次治疗的时间一般都很长,半年、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都有。二次后术,必然要发生费用,也就是后续治疗费,这肯定应该也是受害人的损失,后续治疗费发生后,这时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才确定下来,如果诉讼时效从此时才起算,可能距事故发生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了,距受害人治疗终结可能也时间不短了,这显然失去了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而且,也很可能会出现上面第1条所说的情况,受害人为了不超时效,很长时间后再到医院进行一次检查,从而又产生一些费用,然后称损失到此才最后确定。
综上所述,对于事故案件的诉讼时效存在很大争议,所以进行诉讼时更应该尽早提交诉讼状,以免被责任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推脱,难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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