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驾驶证的刘某在酒醉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将相向而行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自行车上一对夫妻一死一伤。日前,闵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死者亲属各类经济损失60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刘某来自安徽怀远。去年12月31日傍晚,刘某在与他人一阵酣饮后,已呈醉酒状态,但他仍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欲回暂住处。在元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元江路、中春路路口西侧约100米处时,与同在该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胡某驾驶并搭载其妻子陈女士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胡某死亡,陈女士和刘某受伤的严重后果。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和陈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今年7月,刘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陈女士携女儿和公婆共4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获赔种类损失6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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