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出现,往往都给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认清那些行为属于信用证欺诈,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既能及时止损,又能尽快通过警方或法院追责索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在实践中,出现的信用证欺诈行为,各有不同,也不限于上述三种明确的情形,这也是第四项存在的意义。在使用信用证进行交易、融资时,都需要严格进行审查,以免上当受骗。
倘若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等利害关系人,发现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此外,要是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等利害关系人,认为属于信用证诈骗的,同样可以报警处理。按照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需要收到刑法处罚: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这时,通过警方追查,不但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而且也非常利于追回损失。所以如果认为有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报警处理最妥当。
因此,如果要想使用信用证交易、融资的,应该真凭实据,不要使用非法手段,那样损人不利己。倘若一时行差踏错,被起诉或被警方刑事拘留的,最好尽快委托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协助处理,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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