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合同立法中有待完善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5-02 17:24:28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该条规定,16-18岁的公民,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可以签订民事合同,这些合同受法律的确立和保护。但是,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限制了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保险法只以年龄概念作为界限,可以从身体上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而忽略了法律规定的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因此二者应当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明确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死亡保险总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控制道德风险,有利于儿童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但在现实的保险市场中,却很难全面实施。比如航空人身意外险,无论被保险人年龄大小,每笔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这是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全国统一标准。我们知道,保险是自愿的。作为旅客,投保人有选择保险的权利。但是,保险金额全国统一,别无选择。家长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付多少钱?目前的做法似乎自相矛盾。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至少应当与成年人不同。《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一次性向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按期支付剩余的保险费。”《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这一规定应当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存在问题。有时,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按期分期支付保险费。但因投保人未按期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在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不得从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不应要求投保人通过诉讼方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因为申请支付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因此,这只是对保险人的单方面限制,并不体现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四是关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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