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1000以下可不可以立案
时间:2023-08-01 19:55:27 4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1000以下,不可以立案。立案追诉: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金额虽未达到犯罪标准,但实施毁坏达到三次以上的;

(2)故意煽动和纠集他人毁坏公司财物且人数超过三人的;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财产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4)故意毁坏财物,造成其他情形严重的后果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认定

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故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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