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其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要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日前,泾县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刚(化名)关于要求被告泾县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李刚因身体不适到泾县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睾丸鞘膜积液,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李刚上述病症和右侧腹股沟疝进行了手术后其出院。同年3月11日,李刚又到该院住院,医院对李刚再次手术治疗,3月20日治愈出院。9月12日,李刚因病情严重,继续到该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腹股沟复发疝和慢性支气管炎,治疗至9月24日出院。出院后,李刚感觉病情没有治愈,手术部位疼痛,小便无法控制,性功能丧失。今年8月,李刚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泾县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刚因右侧睾丸鞘膜积液和右侧腹股沟疝于2006年到泾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过,2012年又因右侧腹股沟复发疝和慢性支气管炎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现李刚自认为其性功能丧失与在该院的住院治疗行为有关,应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性功能丧失的证据以及其性功能丧失与泾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关的证据。李刚现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曾经在泾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过相关疾病,并不能证明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有什么过错行为,更不能证明其性功能丧失以及其性功能丧失与泾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关联。关于其要求泾县某医院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李刚也未能提供相应的损失依据,而是自己估算出来的。对泾县某医院庭审中辩称该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诉讼时效是1年,而李刚在最后一次手术到起诉时已经有两年时间,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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