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旧房拆迁补偿是否与户籍有关?农民享有以下两项权利: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因此,如何认定其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说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合法户口的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但也有特殊情况。
2。家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以户籍为依据。综上所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户籍有关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征地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征地补偿费耕地征用概述如下: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宅基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其他用地”的建设用地,应当“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被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区、直辖市参照《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土地。”
②地上房屋
农村房屋属于个人所有,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农村房屋拆迁按地上物补偿。通常有几个人拥有农村住房权。改建、扩建、改建等,权利人可以变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房屋拆迁实行合理补偿安置。为解决被拆迁农民的住房问题,应因地制宜给予合理补偿,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在城市和农村的远郊区,我们主要采取搬迁安置的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不仅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房屋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征地标准补偿。”可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户籍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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