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俘虏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俘虏”,指采用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殴打、体罚、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的工作等手段,摧残、折磨俘虏。“情节恶劣”,指指挥人员带头虐待俘虏的,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虐待伤病俘虏或者重要俘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3.犯罪主体是军人,主要为负有看押管理俘虏职责的军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会破坏俘虏管理秩序,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什么叫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恶劣的行为包括:
1、由于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2、被害人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
3、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
4、遗弃的动机极其卑部的;
5、被告人屡教不改的。
遗弃罪认定如下:
1、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2、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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