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应该注意的要素
时间:2023-07-02 21:11:04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前保全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紧急情况,即利害关系人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3、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4、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

申请诉前保全应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诉前保全应提供哪些材料

依据财产保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被保全财产的线索等。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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