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拘留阶段是否必须聘请律师进行会见,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从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或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侦查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之日开始,便有权委托代理律师为其辩护。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均只能委托律师作为唯一的辩护人。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不幸遭遇拘留后,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潜在法律责任的详细了解,他们通常都会期望或者有强烈的需求寻求律师的协助。律师的适时介入有助于使犯罪嫌疑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所面临的实际状况,为他们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能够代表他们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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