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哪些部门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知识拓展: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然而,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时常处于被动地位。从实际运行来看,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主体和执法的主体均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而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受制于政府领导的情况下,当其监督的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及政府主管部门时,必然会导致审计监督权的弱化。如我国财政审计“同级审”中面临困境就是监督权弱化的集中体现。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审计监督权存在一种虚拟的监督权。尽管其他监督如纪检监督、司法监督也存在监督逃避现象,但是,较之于审计监督,他们由于对被监督者具有直接的制裁权,这无疑有利于监督效果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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