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要求,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下发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如下:
一、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二、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2‰收费,最低200元。
三、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二)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它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1‰收费,最低200元。
(三)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四、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四)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五)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六)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0元;书面解答法律咨询的,每件收费30元。
五、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一)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
2.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1‰收费,最低500元。
(二)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按累进制计费)
1.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额的0.8‰收费,最低500元;
2.标的额在101-500万元的,按标的额的0.5‰收费;
3.标的额在501-1000万元的,按标的额的0.3‰收费;
4.标的额在1001万元以上的,按标的额的0.2‰收费。
(三)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四)招投标公证(按累进制计费)
1.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500元;
2.标的额在201万元-500万元的,按标的额的2‰收费;
3.标的额在501万元以上的,按标的额的1‰收费。
(五)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
(七)证明财产分割
1.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收费500元。
(八)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九)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十)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十一)涉台公证文书副本邮寄审查,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外计算)。
(十二)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500元。
(十三)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四)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次收费20元。
(十五)公证书、其它资料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收费。
六、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
七、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八、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九、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事由所有事项的总称。
十、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
十一、除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外,公证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公证或与其他部门串通变相强制公证,也不得肢解公证事项重复收费。委托的公证事项,由委托方支付公证费。
十二、各级公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地点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当事人的监督。
十三、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到期再正式制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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