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房欺诈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而且可以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以及利息。
所谓商品房欺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买卖商品房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欺诈的行为有: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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