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城改造缺乏科学指导与总体规划
不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城建设,都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一些零星插缝的违章建筑不仅不美观,还影响着城市各项职能的协调性,妨碍城市的发展,导致城市格局不规范、不合理,基础配套设施无法完善,使旧城的改造不彻底。
(二)急功近利,忽视城市特色
不同的城市由于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长时间的文化积淀而拥有自己的特色,但旧城区改造受时间和资金的影响,使得一些地区老旧的社区和自建住房与高楼林立的城市有些格格不入。此外,还包含一些历史悠久、具有当地特色的传统建筑,但这种“城中村”格局尚未被城市融合,许多处于矛盾中的城市往往为了自身的发展,使得这些传统建筑文化流失。但值得思考的是“千城一面”的情况与城市高密度的建筑是否真的是人性化的美好家园。所以,科学、合理地对旧城进行改造应创造出城市的特色,尝试更多风格迥异的城市建筑,展现独特的美。
(三)资金问题影响工作进程
对原本的地区进行投资改造是实现土地增值的过程,但“旧改”的成本显然受拆迁规模、人口密度等因素影响,成为影响旧城改造成本的关键因素,资金一旦跟不上就很容易影响整体工作的进展,同时,对该地区的人们也会造成一定的干扰。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在市中心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加强人防工程保护意见的
吉州、青原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市人防办《关于在市中心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加强人防工程保护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要求认真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在市中心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加强人防工程保护的意见
吉安市人防办(2004年3月15日)
为加强市中心城市范围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原有人防工程保护事项,现根据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组织旧城区改造开发建设项目协调会,负责牵头单位应通知市人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以便人防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及时提出建议,由会议统一协调解决涉及人防工程保护事项。
二、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据人防法规和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及人防规划布局的要求,从城市建设需要和早期人防工程现状实际出发,对分布在旧城区的早期人防工程分类提出保护和改造、补建或补偿方案意见,在方案允许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向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保护和改造、补建或补偿审批手续,落实保护之责。
三、需改造、拆除的人防工程洞口管理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规定和省城乡建设环保厅、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洞口房建设及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办发[1991]65号)及《吉安市实施细则》(吉府发[2001]42号)文件“关于人防工程洞口房用地,应予规划控制并保证划拨,洞口管理房占地面积主要出入口200平方米、一般出入口100平方米、竖井30-50平方米”的要求,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或补建洞口房用地申请,市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规报市政府批准划拨,办理土地使用证。对已经挂牌出让的土地,应根据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的人防工程洞口房建设用地需求,相应核减开发建设单位土地出让金。
四、市国土部门在对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进行土地出让公开挂牌交易时,应向市人防主管部门了解原有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和保护建议,并列入土地出让挂牌交易须知,使开发建设单位了解并依法履行保护之责。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部门提供情况与建议,土地出让后,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商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落实保护或补建、补偿要求。
五、市规划部门在对旧城区改造进行规划建设时,应事先向市人防部门了解原有人防工程情况和保护建议,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会议在审查旧城区改造规划建设项目时,应根据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对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明确提出依法保护人防工程的要求,并记入专家咨询组会议纪要;要按相关法规要求规划预留洞口管理房建设用地,做到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以强化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保护人防工程责任。
六、对因土地出让开发和企业改制等原因使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人防工程,由新单位依法承担对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义务,防止维护管理责任脱节,以保持人防工程处以良好战备状态。
七、市人防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依法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人防工程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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