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区改造的定义
时间:2023-07-13 17:03:07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旧城改造和普通拆迁是一样的,是针对危房、基础设施落后的一些建筑地段进行改造,需要对拆迁房屋进行重新建筑的行为,同时就成改造的目的也是从为公共利益着想来出发。旧城改造主要是以前都市村庄的整体商业开发,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根本改善其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等条件。

城市旧城区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一)旧城改造缺乏科学指导与总体规划

不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城建设,都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一些零星插缝的违章建筑不仅不美观,还影响着城市各项职能的协调性,妨碍城市的发展,导致城市格局不规范、不合理,基础配套设施无法完善,使旧城的改造不彻底。

(二)急功近利,忽视城市特色

不同的城市由于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长时间的文化积淀而拥有自己的特色,但旧城区改造受时间和资金的影响,使得一些地区老旧的社区和自建住房与高楼林立的城市有些格格不入。此外,还包含一些历史悠久、具有当地特色的传统建筑,但这种“城中村”格局尚未被城市融合,许多处于矛盾中的城市往往为了自身的发展,使得这些传统建筑文化流失。但值得思考的是“千城一面”的情况与城市高密度的建筑是否真的是人性化的美好家园。所以,科学、合理地对旧城进行改造应创造出城市的特色,尝试更多风格迥异的城市建筑,展现独特的美。

(三)资金问题影响工作进程

对原本的地区进行投资改造是实现土地增值的过程,但“旧改”的成本显然受拆迁规模、人口密度等因素影响,成为影响旧城改造成本的关键因素,资金一旦跟不上就很容易影响整体工作的进展,同时,对该地区的人们也会造成一定的干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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