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购置税有关退税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3-06-07 10:45:12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经过三年的努力,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不断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做了较为准确和严格的规定,并开发了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我市于2007年5月正式上线运行。经过近1年的操作实践,征收管理业务进一步规范,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但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对退税方面尚有一些普遍的但又是规定边缘的问题值得探讨。根据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予以退税:一是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二是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但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一些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但也只能进行退税处理的情况,给征收人员和纳税人造成了困惑也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持有本地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因所购车辆不能上牌照而要求退税

持有本地暂住证的外来人员,购买新车交纳车辆购置税后,到车辆管理部门落籍,有时因缺乏车管部门所需资料或其它不能上牌原因,只能转到其它地方上牌照而要求退税。在这种情况下,一不符合退税,二不符合转籍。如果按退税进行处理,它不属于质量原因,假如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处理,也需要开具退车证明及退车发票,但是实际上纳税人车辆并不需要退税而是到其它地方落籍,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无法开具。但如果按转籍处理,也不符合规定,因为转籍需要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而纳税人并未注册,因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也无法提供。

二、纳税人的个人行为引起的退税

纳税人购买新车交纳税款后,由于个人喜好随即重新更换车辆型号,原车要求退税。这种情况既不符合退税条件,征管上也未有这种情况的具体规定,软件也没提供解决办法,因此,现在像这种情况,都是由经销商提供该车辆因质量问题的虚假证明,并且开具退车发票按退税进行处理。

三、免税车辆的“退税”

如果已经办理免税的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或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如何办理免税车辆的退税,这种情况就更没有具体的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将原来的完税证明收回,重新办理一辆免税车,档案中该单位就有两辆车,报报表时也只能手工扣除一辆。目前新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软件无法解决这种情况。

四、多征税款需进行的退税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同一车辆型号有许多种不同配置,厂家上报到国税总局的车辆配置与厂家合格证上的配置不一致而导致征收时发生差错多征税款,偶尔也有征收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多征税款。遇到这种情况,在新软件中也无法将多征收的部分税款进行退税,只能按质量原因开具红字发票和退车证明(实际并未退车),按规定的退税程序处理,退还该车已征收的全部税款,尔后再按实际价格重新征收缴纳税款。由于车主急于上牌照,退税时办理手续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只能是先按实际价格征收缴纳税款,这样就造成了该车在一段时间内2次缴税,如果该车车主不愿意先缴再退,因此引起的矛盾很大。

五、少征税款需要补征税款时引起的退税

情况和多征税款相反。当发现少征税款需要追缴补征税款时也只能按“该车有质量问题”的规定退税程序处理。

针对以上五种只能通过退税来处理的情形,为了方便工作,方便纳税人,减轻基层工作量,结合实际工作,本人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来共同探讨。

1、相对于持有本地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已经为所购新车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因不能上牌照而发生的退税,如果车主只是转到其它地区落籍(如户籍所在地),可按档案转出处理,档案中由转出地税务部门进行书面说明,交由接收方税务部门按车辆转入进行换证处理。这样既可避免开具虚假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也方便了纳税人,因为通用完税证和完税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均是有效凭证,因此进行转籍处理是最优方案。

2、相对于纳税人个人行为引起的退税,即纳税人购买新车交纳税款后,由于个人喜好随即重新更换车辆型号,原车要求退税的。由于车辆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配置、价格都发生了变化,应由车主本人书面说明要求退税的原因,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选择:一是该车如果由经销商来办理的,可由经销商暂行垫付,待这辆车有了新的买主再来作过户处理;二是如果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由本人提供新购车辆的所有资料(申报征收之用)及原车退车发票及经销商退车证明进行退税处理。

3、相对于免税车辆的“退税”情况,是新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操作流程造成的,实际无税可退。应在新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档案管理模块中加入免税退办这一功能,为可能出现的这一业务进行处理。如可增加与征税车辆中的退税业务相近的一个模块,使这一业务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在票、证、表中完税证明发出数与作废数不相符和免税车辆档案中办理的免税车辆数与实际办理免税车辆数不相符的两种情况。从而使系统产生的报表更加正确,达到账表相符。

4、针对多征税款而需要进行的退税和少征税款而需要补征税款时引起的退税这两种情况,建议在征收时,车辆购置税征收操作人员一定要认真核对,遇到车辆配置不明或者其它有疑问的情况,采取实地验车,按实征收,应收尽收,避免发生上述两种退税情况。如果确有这种情况发生,建议在新软件中开通多征退税少征补税这项功能,因为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有这一模块功能。但这项业务权限必须严格控制,由专人负责、领导审核后才可进行退税和补税处理。

最后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如果像上述并未发生退车的情况,退税后重新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恰逢在这段时间国税总局又调整了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而该车发票又较低的话,重新缴税时就按新的最低额缴税,比原来还少缴车购税。当然也不排除有可能经销商或其它人会钻这种空子。因此像第一种情况还是转籍处理较为恰当。

总而言之,上述退税情况是一种变通办法,问题客观存在,带有普遍性,所解决的方法各地也不尽相同,也属于征收管理规定的边缘性问题,确实需要探讨解决办法,也希望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明确,方便工作,也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国税事业的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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