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的诉讼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案件必须提交至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若涉及到不动产纠纷,则诉讼应归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审判。“不动产纠纷”的定义范围指的是那些关于土地、房屋以及水利设施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使其使用价值遭受损害的财产争议。特别指出,这类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其对应的不动产地层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得由其他同等级别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因此,当您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务必确保将案件提交至相应的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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