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的调整作出如下规定:一、被拆迁非完整居住房屋使用者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拆迁补助面积
其中,拆迁补助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拆迁补助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为由区县政府参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普通住宅商品价格确定,报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局批准后实施。经市政府批准,将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保、污水管道、城市河湖治理、电力、邮电、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纳入市规划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时项目范围内普通住宅商品住房的平均水平确定;
市区和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供应价格确定;郊区、县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对本市郊区、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地方、县政府可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降低补偿系数;对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认定为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地、县政府可决定将补偿系数由0.1提高到0.2。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助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助面积:
房屋外没有正式住房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居民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拆迁补助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按以下条件计算拆迁补助面积:
有;
在拆迁通知下达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房屋租赁、财产分析、交换、捐赠等手续新增的房屋不属于该户;
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二是在原划拨土地上拆除成套住宅时,对被拆迁房屋使用者的补偿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3)拆迁人以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拟回迁房屋和划拨土地,或者作为当地政府与有关单位共建、共建工程的共有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四是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等手续,方可用于拆迁补偿。5拆迁居民楼,厨房、卫生间齐全的,按居民楼成套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但有公厕、有厕所但有厨房的住宅建筑的,应当在增加公厕、厨房共用建筑面积后,按照住宅建筑的成套性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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