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审理:1。简单民事案件的事实很清楚。2.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3.争议不大第二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基本一致,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不经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就可以查明事实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明确关系意味着它可以明确区分谁是责任承担者和谁是权利持有人;小争议意味着双方在案件的是非曲直上没有原则分歧,第二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一)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
(5)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生效判决,(七)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符合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不属于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的简单民事案件,权利义务明确,争议少。《司法解释》完善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立法。我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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