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则》规定:消费者在本市范围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纠纷(包括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台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中心仲裁的意思表示。
《台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暂行规则》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台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的受理范围;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台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中心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节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邮编、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台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预缴仲裁费;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台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暂行规则》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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