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逾期被立了案怎么办
信用可逾期被立了案应该先将欠款全额还上。逾期越长时间,产生的罚息也就会越多,另外逾期超过三个月的话,还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的电话一定要接。倘若不接听电话,银行会视为是故意逾期的,或许还会跑路,将视为恶意透支。
继续使用信用卡并按时还款。健康用卡,来将污点洗白,良好的用卡行为,将会慢慢的将你的逾期记录给掩盖掉的。当事人因信用卡逾期被起诉的,属于民事的债务纠纷,建议当事人尽快偿还拖欠的欠款,这样银行就不会对当事人继续进行起诉。
二、信用卡逾期被起诉有什么后果
1、一般情况信用卡逾期的额度不高的情况下,不会用诉讼手段进行诉讼的,如果出现这类状况一定是额度非常的高,银行才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的。如果出现被起去的情况,你只要把卡里面的钱还了就可以了,没有别的办法,只有还款。人家会撤销对你的起诉的。
2、要联系银行,与银行做好沟通,表明本人并非故意拖起款项,然后向银行申请延期,和一些利息优惠。如果银行拒绝协商,那么要尽全力去收集款项,向亲友借款、或者是将自己的资产抵押去还这笔欠款,不要消极的处理。
三、信用卡逾期多久上征信
不同的银行对于逾期上征信的规定期限也不同,一般来说,信用卡大概逾期1-3天左右就会上征信。目前各银行对信用卡还款,都有不同程度的宽限期,只要在宽限期内还款,逾期记录就不会被上报给央行,也就不会造成逾期。
信用卡的还款宽限期各银行都不相同,一般为1到3天,在宽限期内还款,银行都会默认按时还款,不会影响个人征信。如果超过了宽限期仍然没有还款,那就有可能会被上传到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对征信造成影响。
四、信用卡坐牢了还要还吗?
被判刑后还是要偿还的,刑罚不能减免民事责任。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因信用卡诈骗等相关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那么将严格对此执行刑罚措施,但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将免除民事责任承担。即使是坐牢,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一般情况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将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n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n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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