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违约,乃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延迟履行债务或实施其他违约行为以致使同盟对方即合同主体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及实现的严重违约行为。
在实践中,若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出现其他违约事项使得所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则另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关系,同时向该违约方追究其应负之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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