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2.必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
3.必须是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必须造成他人损害。
5.必须有因果关系。
6.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施工致人损害怎么赔偿
路人因工程施工造成受伤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是依据路人造成的实际损伤,确定赔偿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施工致人损害需要什么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工程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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