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撤销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我们国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法院有权利撤回其在司法程序中的拍卖委托事宜,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据以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
其次是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在此次执行案件中拥有利益的执行债权人主动提出并撤回其有关执行申请;
最后是经由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而该文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经人民法院审理并确认后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二、拍卖撤销后买受人有补偿吗
确实如此,司法拍卖能否圆满成功与法院回撤后的赔偿标准完全取决于实际的财产价值,依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倘若人民法院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撤销,那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不仅存在违规操作,更进一步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依法向国家提起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法院有权撤销其作出的拍卖委托事项,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首先,如果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被裁定为无效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其次,在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之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和所有涉及该案件的利益相关债权人自愿撤回申请人资格最后,如果经由公证机关出具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经过法院审理后确认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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