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能否通过契约规定不发生性关系?
时间:2023-07-05 12:10:30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法夫妻关系本身,包含了男女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发生性行为,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原则。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婚内强奸,即使丈夫不遵守协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难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后发生纠纷

李伟和妻子刘华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以其名义所购买的一套期房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双方离婚后就该套房产的归属发生争执,最终对簿公堂。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妻子刘华所有。

家住天津市河西区的李伟、刘华夫妇于2004年10月就夫妻财产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并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约定以李伟名义于2003年11月购买的河西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属于妻子刘华个人财产,而丈夫李伟不主张任何权益。2005年3月,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仍约定上述房产的权益归妻子刘华所有,但当时由于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故无法过户至刘华名下。2009年,该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刘华遂要求过户该房产,几经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刘华诉称,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诉争房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也约定了该套房产的归属,当时只是因为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故无法过户。如今,该房产权证已办理,李伟应当过户该房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诉至法院解决。

被告李伟则辩称,《夫妻财产约定书》、《离婚协议书》均属实,但双方离婚后,妻子刘华并未履行离婚财产约定中对诉争房的任何义务。离婚后,他的父母住进了该房屋,刘华也是同意的,为此该房产的贷款、物业等费用一直是由自己父母支付的,如今两位老人均已年过六旬,且无其他住所,故不同意前妻刘华诉请。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及《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约定事项,故该诉争房屋的财产权益归刘华所有,李伟取得产权证后应依约办理过户,关于李伟所持其父母偿还诉争房屋贷款并一直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李伟应另案起诉。综上,一审判决李伟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刘华名下,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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