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侵占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时间:2023-06-11 10:25:28 4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白中刑二终字第8号

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女,生于1966年12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白银市人,无职业。因涉嫌侵占犯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白银区人民法院决定2010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何俊畅,白银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9年5月3日,被告人何某在其丈夫张XX去世后,将存入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某83063051700003xxxx账户上的存款48.18万元提取,其中由被告人何某代为保管属于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公款418906.69元,被告人何某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白银区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证实,账号为83041012200000xxxx的户名是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账号为83063051700003xxxx的户名是何某。2008年3月21日,户名为何某83063051700003xxxx账户存款余额是8984.20元,自2008年3月24日至2009年5月3日,转账存入何某该账户4734355元,现金存入54000元,该账户产生利息4106.52元,现金支取或转账支取4319401元,代扣利息税153.83元,至2009年5月3日前,何某该账户余额为481890.89元,扣除此期间二笔现金存款54000元和2008年3月24日前的余额8984.20元,何某该账户存有水川镇人民政府公款418906.69元。

(2)白银区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取款凭条、存款凭条等银行资料证实,2009年5月3日,何某从白银区农村信用社公园路分社83063051700003xxxx账户上提取现金48.18万元。

(3)白银区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监控录像影像资料证实,2009年5月3日,何某办理转款的事实。

(4)证人何XX证言证实,2009年5月3日至15日,其帮助妹妹何某在白银区农村信用社公园路分社取款、转款的事实。

(5)被告人何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09年5月3日从白银市一中对面的白银区农村信用社提取的48.18万元是其丈夫张XX生前保管的水川镇政府的公款。

二、2009年5月5日,被告人何某从建行白银分行张XX436742432006015xxxx工资卡上支取5万元,其中属于被告人何某代为保管的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公款40914.17元,被告人何某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白银迎春酒业有限公司财务付款凭证证实,该公司付给桦皮川村、金锋村土地开发及补偿费17万元。

(2水川镇桦皮川村、金锋村村委会收款凭据证实,收款人张XX于2009年2月24日收到交款人白银迎春酒业有限公司17万元。

(3)白银区水川镇财务清查情况的说明证实,白银迎春酒业有限公司土地附着物补偿款15万元,高坪土地开发承包费2万元未入水川镇人民政府财务账。

(4)建行转账凭条证实,2009年2月24日,从何X4340624320007568账户转入张XX436742432006015xxxx账户15万元。

(5)张XX436742432006015xxxx工资卡对账单证实,2009年2月24日,从何X账户转入张XX工资卡15万元,同年2月23日、3月17日、4月17日存入代发工资5085.83元,2月26日提取现金10万元,4月21日支取现金4000元后,该工资卡剩余51085.83元,5月5日支取现金5万元,该5万元中扣除已支取的4000元和代发工资5085.83元,属于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公款为40914.17元。

(6)建行提供的取款凭条及监控录像证实,2009年5月5日,被告人何某在ATM取款机上分10次支取2万元,柜台取款3万元,共计5万元。

三、2009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将代为保管的转入工行白银牡丹支行何某622208270400004xxxx账户上的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公款20万元和张XX6222022704001190xxx银行卡上的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公款13293.2元,经多次催要,拒不退还。

另查明,破案后由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追回4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工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08年9月2日,水川镇人民政府会计马XX的6222022704000889829账户向张XX的6222022704001190xxx账户转存22万元。

(2)张XX6222022704001190xxx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08年9月2日,该账户存入22万元,在此之前,该账户余额为70元。2008年11月4日、11月20日、12月1日该账户分别存入68180元、198088元、80834元。自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从该账户支取现金共计553811.8元(2009年3月5日,从该账户支取20万元),至2009年5月5日,该账户余额为13360.20元。

(3)工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09年3月5日,从张XX的6222022704001190xxx账户转入何某的622208270400004xxxx银行卡账户20万元。

(4)水川镇人民政府零余额账户270405592920005xxxx对账单与张XX的6222022704001190xxx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相互对应证实,2008年11月4日,张XX从270405592920005xxxx账户提取现金88180元,存入其个人6222022704001190xxx账户68180元;2008年11月20日,张XX从270405592920005xxxx账户提取现金198088元,存入其个人6222022704001190xxx账户198088元;2008年12月1日,张XX从270405592920005xxxx账户提取现金110834元,存入其个人6222022704001190xxx账户80834元。(根据上述两个账户的存取时间及金额可以看出,张XX6222022704001190xxx账户存入的3笔现金全部是水川镇零余额270405592920005xxxx账户提出的现金。综合计算可以得出张XX6222022704001190xxx账户2009年5月5日的余额13363.20元,扣除2008年9月2日之前的余额70元,剩余13293.2元是水川镇人民政府的公款。

(5)工行特殊业务凭证证实,何某622208270400004xxxx银行卡账户20万元于2009年5月1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冻结。(期限届满后,由本院于2009年11月15日续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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