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费是供热单位维持运行的经费来源。采暖季前,供热单位需要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燃料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需要投入大量费用。为保障供热运行,用户应当在采暖季前足额交纳采暖费。在本市即将推出的供热采暖示范合同规定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户应当足额交纳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但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的,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交纳采暖费。
目前中国热价原则上仍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去年11月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如果“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单位)经营亏损的”或“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企业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调价建议。发改委的上述表态意味着,各地企业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向相关部门提出调价方案。
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供热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其中,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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