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时间:2023-06-07 18:24:05 2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消费者王女士去超市买围巾,不一会气冲冲返回家中,眼泪汪汪地说:我真是花钱买罪受,在商场我连续挑了三四种款式,商家嫌烦,我真是没有心情买了。

消费者李小姐逛专卖店时,看见一件穿在模特身上款式比较新的大衣,她很感兴趣地用手摸了一下大衣,没想到,专卖店老板恶声恶气地说:不准摸,这件衣服2000元,摸坏了怎么办,有钱就买下,没钱就别动!

像王女士、李小姐这样被商家气跑的消费者,相信不在少数,其实,消费者不必去理会商家的白眼和恶语,因为消费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它是每个公民自主权的一部分。由于消费者有着不同的兴趣习惯,他们的消费需求和愿望就有所不同,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他们会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购买围巾、买大衣,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性格的人会喜欢不同的款式、型号、颜色、质地,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商品短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得不到充分的行使,过去大部分消费品都是凭票供应,如生活必须的猪肉、鸡蛋、火柴、肥皂、食油等,而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更是紧俏得很,凭票供应、定点供应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但现在就不同了,经济发展了,市场放开了,商品也多了,可在商家中流行一时的口号百挑不厌、百问不烦,至今仍未落到实处。如营业员在顾客挑选商品时或挑完不买时,不满之情溢于言表,甚至说出你到底买不买呀?我看你也买不起!之类的冷言冷语,这是极不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更有甚者,强行要挟消费者购买,如预售、邮购商品时,消费者就不能直接对商品进行自主选择。近年来,利用预售、邮购、有奖销售等形式向消费者推售伪劣商品的现象愈演愈烈。此外,消费者在挑选后不购买商品而受营业员辱骂、殴打的现象时常发生。一些旅馆、饭店在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顾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弄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价住宿费、接受劣质服务。这些行为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

(1)选择经营者。买谁家的不买谁家的,接受谁的服务不接受谁的服务,这完全由消费者自己来决定,而不能由经营者决定。

(2)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以往那种将好的和次的商品搭配销售的做法,应当视为对消费者的侵权。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4)有权比较、鉴别和挑选,这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完善,也可以说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延伸。消费者经过比较、鉴别和挑选,才能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因此,消费者只有学会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最终才会得到自己真正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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