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
3、债务未清偿不得是债权人造成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出售抵押财产。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
民法典什么是行使抵押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行使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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