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合同违约金是否能够自主约定
买房合同违约金是能够自主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该标准如果与实际损失有差异,诉讼过程中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具体分析,此处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守约方的保护: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通常是守约方)能够请求予以增加,此处只要是“低于”,就能够请求增加,没有量的要求;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通常是违约方)能够请求适当减少,此处必须是“过分高于”,有量的要求,并且只能够请求“适当”减少。
此外,这种增加或适当减少的请求,必须由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口头或书面予以提出,否则,法院或仲裁机关不能依职权予以增加或减少。
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法律在此处对违约金的适用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违约金的适用要以约定为前提吗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生活当中,购买房屋的时候肯定是需要签订相关的书面的购房的合同的,而且因为有可能会存在违约责任,所以能够首先预先来约定一下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允许的一种约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n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n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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