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
2、职工因购买二手房;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4、职工因大修、翻建自住房屋;
5、职工因自建自住住房;
6、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7、职工因支付房租;
8、职工因离休、退休;
9、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0、职工因出境定居;
11、职工因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12、职工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3、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4、职工因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5、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6、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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