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社会强烈谴责的恶性犯罪行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罪犯都难逃法律制裁。
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考虑为罪犯量身定做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如若其所犯之案手段轻微、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能被视为无罪处理;
又或者罪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为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与证据等等。
但是必须要强调的是,我国刑法对于此类滔天大罪的打击力度并未减弱,目的在于全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全文5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