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着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但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两人但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一、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
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2、调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4)其他调查工作。如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等。
3、认定和复核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处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5、损害赔偿调解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6、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一般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可以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当场死亡的,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救治无效死亡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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