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减刑对分没有要求,只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是可以减刑的,如果有重大立功,是必须减刑的。监狱挣分是犯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证据,各地监狱的得分情况情况不同,能否减刑,减刑幅度都要看具体执行监狱的考察结果。
监狱的减刑制度有哪些
监狱减刑制度如下: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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