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要求离婚,但是不一定能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去起诉离婚,但是只有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才会判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离婚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2、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有辩论的权利。
(2)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3)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4)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7)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就有关事项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3)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达起诉状和进行答辩的权利。
(15)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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