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货主播是否也是竞业限制的范围
1、带货主播是否也是竞业限制的范围要视情况而定。
2、带货主播如果是个体劳动者,不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双方间只是合作关系,不受用人单位管制,则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但需要承担保守对方经营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责任。
3、如果带货主播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领取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况下,其工作中所形成的影像语音,构成用人单位的商誉;工作中获取的信息也是用人单位的经营秘密和商业秘密,需要承担相应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即使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仍然需要遵守双方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和约定。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网购产品涉虚假宣传,主播如何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当主播推荐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时,需根据主播与商品经营者的关系来确定其法律责任。
1、带货主播推销自己所经营的商品的,带货主播作为经营者应独立承担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带货主播通过协议帮助商家售卖商品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带货主播为销售公司员工的,属于执行工作内容,应由主播所在的公司承担责任,但是所推荐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播合同毁约怎么办
1、主播合同毁约,首先可以判断合同目的是否还可以实现,对于无法实现的情形,那么可以提出合同的解除请求,并要求违约的一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等的违约责任,若是对方拒不支付,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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