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作为一条被纳入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罪名,其具体含义为:在道路以及交通设施等公共场所内,驾驶员在驱车行驶过程中故意实行高速驾驶、激烈竞逐或者醉酒驾车等方式,并且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和性质;
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职业的人员,其在运送乘客期间严重超过了预定承载量,甚至超过了涉事车辆的最大速度限制;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进行该类物资的移动运输,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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