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回购
融资回购,它交易的标的物一般是国债,实质上是以国债为抵押品的贷款融资,即对于国债持有者而言,面临一段特定时间内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又不愿将所持国债的所有权作永久性转移,其可视资金需求时间长短而进行相应期限的卖出国债的回购交易。
融资方,即对于国债持有者而言,面临一段特定时间内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又不愿将所持国债的所有权作永久性转移。这时,其可视资金需求时间长短而进行相应期限的卖出国债的回购交易。这样,不仅能满足临时性资金需要,而且通过约定价格固定融资成本,降低了市场风险,又能在国债回购期满后,继续持有国债。由于根据回购到期要买入国债,其委托时要填单。
二、融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重要方式,它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的、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率一般低于拆借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
以资融券(卖方)业务流程
(1)以资融券方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应事先向证券经营机构交存足额的融出资金。
(2)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并在确认资金已到帐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由工作人员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S),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年收益率。
(3)经证券交易所主机配对撮合成交。当天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
(4)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有关交易规则从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划出融出资金,而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帐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心冻结。
(5)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6)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回购交易规则向融出资金方的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划回融出资金本息。
(7)证券经营机构于第二天将登记结算机构划回的融出资金本息划到客户在其处开立的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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