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按被抓还是进看守所算
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通常以犯罪嫌疑人为实际情况而定,即自被实际关押于看守所为起点进行计算。原因在于,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对人身自由实施限制的强制性手段,在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以后,其活动范围及自由均受到了严格的管控,因此,这一时刻便被视为刑事拘留的正式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按照哪天
刑事拘留的计算期自被捕之日翌日起算,期间内的起始时刻与日期均不计入期间之内。若期间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之日,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而言,其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因素而予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确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正式押解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算起的。这主要是由于看守所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严格管控的特殊场所,自此以后,他们的行为举止和自由空间都会遭到严谨且严格的限制,可以视为刑事拘留程序正式启动的标识性事件。因此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刑事拘留期限正是自犯罪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的那一日为起点予以确认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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