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有的法院对处理程序问题采用判决形式,如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或所诉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有的法院在一份判决文书中既处理程序问题又处理实体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解决的是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判决解决的是被诉行为是否合法和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实体问题。对裁定适用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解释》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共有十五项。对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为了两种裁定形式。一是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二是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是在诉讼程序已无障碍的前提下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主要涉及被诉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是否支持。三是裁定撤诉后原告又起诉法院能否受理。裁定撤诉分为原告申请撤诉和按自动撤诉处理两种情况。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准许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办理减、免、缓的手续。二是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是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对第一种情形《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原告再次起诉是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并依法解决了诉讼费问题,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予受理。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出庭后未经准许中途退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起诉能否受理,《解释》对此未作规定。我们认为未预交诉讼费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还未正式立案,而拒绝出庭和中途退庭的案件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并进入了审理程序,二者的情形是不相同的,因此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正常的审判秩序来看,对拒绝出庭和中途退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起诉的,我们倾向于依照《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现在有的法院对这种情况在原告再行起诉时直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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