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是: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防止证据损毁等,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扩大了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适用范围,注重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收保全的适用范围由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扩大到有不履行纳税义务可能,税收强制的对象也从纳税人的存款扩大到汇款。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较之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更加注重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制作现场笔录;
(2)税收强制权首先由有权的税务机关行使,若强制执行有困难的,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明确税务机关还可以提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征求意见稿关于税收保全的规定,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有利于保证税务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同时从程序上规范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执行权,进一步要求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时坚持合法和理性原则。但是,如何认定有不履行纳税义务可能这一规定是否会引致行政权力无限制地扩张,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值得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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