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形,而诊疗活动并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而形成。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之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因此,接受诊疗服务的患者不属于消费者,故医疗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纠纷调解的时候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医疗纠纷对调解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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