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第一次办理需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原逗留签注受理省级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
2、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之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3、申请条件: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和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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