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可以归为一案吗
时间:2023-03-06 18:50:15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著作权侵权之诉不正当竞争之诉可同时提起吗?

可以同时提起,《著作权法》是对于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原告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当某一项知识产权权利既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权利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保护。但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依据专门法对不同的权利类型所对应的裁判逻辑和比对方法进行分析认定。

某种权利同时符合几种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能的,比如某个产品的外观装潢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也可能符合著作权法有关美术作品的的保护要件或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有一定的影响的包装装潢。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各自独立和平行的两个请求,并非是谁对谁的补充,不存在谁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两者的适用,需要准确把握两者的不同定位。知识产权专门法(如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对象,不排除依然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但是,只能按照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与知识产权专门法是否保护该成果无关。

一般来讲,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明确限定的权利范围,不宜以补充保护为名随意扩张保护范围,以免妨害竞争自由。但存在例外,即使没有损害权利人的相关知识产权专有权,但若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若不提供附加保护,明显损害竞争秩序、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则依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实践中,也已有相关的案例支持权利人关于并行保护的主张。

由于侵权责任仍以“填平”为主要原则,因此,尽管当事人可以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并行主张不同的请求权,但在损害救济方面,应根据案件的事实要素等,合理地确定当事人获得的赔偿金额,以避免重复赔偿。

二、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是不是一样的?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是不一样的,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在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所基于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种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三、隐名股东能否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

实践中,隐名股东是不能够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股东权益之诉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隐名股东虽然和公司盈余分配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外观。

但是公司其他股东和善意第三人往往事前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考虑到商事信用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

要侧重保护外部第三人对登记内容乃至登记制度的信赖,故工商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才是适格主体,而隐名股东不适格。

隐名股东也就不能享有诉权,他必须先确认股东身份即显名化后,才能有资格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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