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报复前女友冯某泄愤,伙同刘某共同破坏冯某的汽车刹车系统。近日,高港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破坏他人汽车刹车系统构成什么犯罪
故意破坏汽车,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当考虑以下四点:
(一)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
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安全是否有影响,如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统的破坏,可能构成本罪。汽车的刹车片上的一只螺丝可以是汽车倾覆,但破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
(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
对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为正在营运过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破坏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对已经报废的汽车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中。
(三)交通工具范围的有限性
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总共五种。
(四)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
破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是毁坏,而且还包括盗走或者爆炸等行为,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如挪动一下航标灯的位置,灯仍然亮着,但可能使飞机倾覆。
本案中,李某、刘某破坏他人汽车制动系统,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并且二人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终,结合两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归案后的表现及认罪认罚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条竞合
另外,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还同时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当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刑法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故评判李某的行为应适用特别法,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全文9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