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抚州市皇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朝公司)与陆某因货款发生纠纷。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判决:陆某合计应偿付皇朝公司货款26.5万余元,其中19.4万余元为负连带偿付责任部分。
执行金溪法院查询得知,陆某在某银行的账户有存款,于是委托上海市崇明县法院对账户进行冻结。后执行人员发现陆某有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遂查封其名下部分财产,仍没得到执行。5月6日,金溪法院对被告人陆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陆某才匆匆来履行义务。
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为外省户籍,案件执行非常困难,对于被执行人不在执行法院本地类型的案件,有积极的意义。
全文2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